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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张必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张必勤,张宇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089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被执行人:张必勤,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宇扣,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必勤、张宇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