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保振、王建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保振,王建勋,靳玲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财保131号申请人黄保振,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住平乡县。被申请人王建勋,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平乡县。被申请人靳玲艳,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平乡县。申请人黄保振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建勋、靳玲艳名下银行账号存款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保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建勋、靳玲艳名下银行账号存款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宪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