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行终2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2号楼1-5层101。法定代表人田舒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门海萍,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雅楠,该委员会审查员。上诉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网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6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至审理终结,第5917165号“健康密码”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尚处于在先有效注册状态。第17059780号“健康解码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新华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经与新华网公司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无不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新华网公司的诉讼请求。新华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诉争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三、新华网公司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存在被撤销的可能。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新华网公司。2、申请号:17059780。3、申请日期:2015年5月28日。4、标志:详见附件。5、指定使用服务(第38类、类似群3801-3802):电视播放;无线电广播;有线电视播放;无线广播;在线贺卡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信息传送;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数字文件传送。二、引证商标1、注册人: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注册号:5917165。3、申请日期:2007年2月13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2月13日。5、标志:详见附件。6、核定使用商品(第38类、类似群3801-3802):电视广播;新闻社;信息传送;光纤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电话通讯;传真发送;卫星传送;有线电视播放。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6]第109403号《关于第17059780号“健康解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6年12月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四、其他事实在原审诉讼阶段,新华网公司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均不持异议。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驳回通知书、复审申请书、被诉决定、新华网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相关材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另查明:在商标评审阶段,新华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新华网公司介绍、宣传使用证据等。在二审诉讼阶段,新华网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1、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4834号《关于第5917165号“健康密码”注册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复印件,载明:商标局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原第591716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作出日期为2017年3月30日。2、上述决定邮寄信封复印件,载明:邮戳日期为2017年4月12日。证据1、2用以证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经本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实,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及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以上事实有新华网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及二审诉讼阶段提交的公司介绍、宣传使用证据、撤销决定及信封、工作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在原审诉讼阶段新华网公司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能否作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本案中,诉争商标标志由汉字“健康解码”及图形组成,“健康解码”是诉争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引证商标标志由汉字“健康密码”构成。二者相比较,均由四个汉字构成,除第三个汉字不同外,其余三个汉字及排列顺序均相同,且就含义而言,“密码”与“解码”具有较大的关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新华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而不足以证明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新华网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新华网公司在二审诉讼阶提交的证据1、2,并认可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经生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在二审诉讼阶段,引证商标已被公告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新华网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二审阶段新华网公司提交的撤销决定所证明的事实发生于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之后,并非上述裁决作出的依据,而本案二审裁判结果系主要依据新华网公司所提交的上述证据,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应由新华网公司承担。综上,依据新发生的事实,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的相关认定不妥,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656号行政判决行政判决书;二、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09403号《关于第17059780号“健康解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第17059780号“健康解码及图”商标重新作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决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吴 斌代理审判员 毛天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