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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韩纪玮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纪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88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纪玮,曾用名闫纪玮,男,汉族,1984年7月29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纪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6时许,被告人韩纪玮驾驶陕A×××××号比亚迪牌出租车沿西安市高新区富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荣豪名车广场门前附近时,因观察不周、未能确保安全,将环卫工人被害人张某撞倒致伤,造成交通事故。韩纪玮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案事实。张某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3月22日死亡。经鉴定:张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纪玮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纪玮已赔偿被害人张某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韩纪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韩纪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纪玮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纪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宋浮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京打印:相丽华校对:彭京20**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