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4执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戴峰与蔡呈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66号之一戴峰,男,汉族,1981年3月2日出生,江西省铅山县人,住铅山县胡坊镇河东村河东路47,身份证号码。蔡呈文,男,汉族,1986年5月29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县人,住铅山县鹅湖镇镇政府宿舍,身份证号码。戴峰申请强制执行蔡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铅民一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申请执行人戴峰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标的款15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戴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4执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余良军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梦莹(江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