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执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戴峰与蔡呈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66号之一戴峰,男,汉族,1981年3月2日出生,江西省铅山县人,住铅山县胡坊镇河东村河东路47,身份证号码。蔡呈文,男,汉族,1986年5月29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县人,住铅山县鹅湖镇镇政府宿舍,身份证号码。戴峰申请强制执行蔡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铅民一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申请执行人戴峰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标的款15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戴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4执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余良军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梦莹(江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