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督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赵艳臣申请支付令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艳臣住乾安县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723民督282号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乾安镇宇宙大路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天宝,理事长。被申请人:刘艳臣住乾安县。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0日在才字信用社贷款3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1月18日,现在贷款已经到期未还,欠本金3万元,截止2017年7月20日欠利息人民币18914.21元,已经违约,信贷员多次催要未果。申请人请求本院督促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截止到2017年7月20日的贷款利息18914.21元,本利合计人民币48914.21元,自2017年7月21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3万元,月利率9.000000‰计算给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合计48914.21元,自2017年7月21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000000‰计算给付利息。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18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立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