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丰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丰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2民初1021号原告:巴彦淖尔市丰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志亮,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何瑞,男,汉族,成年,住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原告巴彦淖尔市丰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峻物业公司)诉被告何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峻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峻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2月11日-2017年2月10日期间物业费624元,违约金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2月11日,原告开始为被告所在的紫荆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原告2016年2月11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物业费624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庭出示的证据:2016年2月11日原告丰峻物业公司与磴口县紫荆小区业主委员会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向磴口县紫荆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拖欠物业费未付及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被告何瑞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1日,原告丰峻物业公司与磴口县巴镇紫荆小区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年2月11日—8月1日交纳的,按每年每平米4.8元收取;8月1日—10月1日,按每年每平米5.3元;10月1日—12月1日,按每年每平米5.8元;当年以后交纳的,按每年每平米6.3元。同时,约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每户50元交纳违约金。被告何瑞系磴口县紫荆小区10号楼3单元6楼西户业主,楼房面积为99.09平米。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2月11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物业费624元未付。故原告丰峻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违约责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有效证据和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建立了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享受业主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业主义务,所以被告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行为是错误的。原告要求被告缴纳2016年2月11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物业费62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违约,所以应根据物业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何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巴彦淖尔市丰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2月11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物业费624元,违约金50元,共计67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晓丽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六)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七)依法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依法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