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财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王英洲、刘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英洲,刘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财保146号申请人王英洲,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刘财,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龙凤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财在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刘高手村村民委员会未支取工程款34万元。申请人以王英洲和刘国荣共同共有的龙凤区龙腾路8号东城领秀A-17-1-1602(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共计34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刘财在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刘高手村村民委员会未支取工程款34万元予以冻结;二、依法对担保人王英洲和刘国荣共同共有的龙凤区龙腾路8号东城领秀A-17-1-1602(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22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东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