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勤明与重庆科瑞鸿宇医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科瑞鸿宇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8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勤明,男,生于1973年9月2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重庆科瑞鸿宇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47号A栋一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86244287H。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勤明与被申请人重庆科瑞鸿宇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渝0240执保5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申请人重庆科瑞鸿宇医药有限公司名下的小型汽车三辆。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勤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田贵兰采取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勤明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勤明的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 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