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财保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卢峰对李洪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洪山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财保110号(2017)吉0502财保11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卢峰,男,1989年7月21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担保人:咸赫,女,1990年1月9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李洪山,男,38岁,满族,系吉XXX**号车辆所有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卢峰与被申请人李洪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邹洁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洪山所有的吉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40,000.00元),并提供担保人咸赫所有的吉EXXX**号长城哈佛H2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7)吉0502财保110号民事裁定,扣押了申请人李洪山所有的吉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且解除保全申请人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担保人咸赫所有的吉EXXX**号长城哈佛H2型轿车的查封。二、解除被申请人李洪山所有的吉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