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4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李修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炎,康正权,李修佳,肖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547号原告XX炎,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涂超,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正权,男,汉族,1966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李修佳,男,汉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肖芳,女,汉族,1986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65925689K,营业场所:重庆市开县新城三号桥头丰泰汽修厂六楼。原告XX炎与被告康正权、李修佳、肖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XX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炎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XX炎负担。审判员 陈小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