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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执4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许有林、朱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有林,朱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462-1号申请人许有林,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朱金凤,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工,住江西省万年县。申请人许有林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朱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朱金凤立即偿还借款11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朱金凤名下有万年县三农竹笋农民专业合作社、万年县金凤良种生猪养殖场,上诉两家企业均未正常经营,无实际财产,被执行人朱金凤除上述两家企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朱金凤隐匿在外,下落不明。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11000元。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朱金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文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