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家豪与叶有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家豪,叶有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586号原告:蔡家豪,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叶有兴,男,195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家豪与被告叶有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有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家豪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有兴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家豪撤回对被告叶有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蔡家豪负担。审 判 员 沈筱婕人民陪审员 沈惠贤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傅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