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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XX飞与陈卜、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陈卜,卢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824号原告:XX飞。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实飞,江城区南恩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人员。被告:陈卜。被告:卢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兜赏,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飞诉被告陈卜、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6185元,减半收取计8092.5元,由原告XX飞负担。审 判 长  黄英燕人民陪审员  林 科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代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