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XX飞与陈卜、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陈卜,卢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824号原告:XX飞。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实飞,江城区南恩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人员。被告:陈卜。被告:卢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兜赏,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飞诉被告陈卜、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6185元,减半收取计8092.5元,由原告XX飞负担。审 判 长 黄英燕人民陪审员 林 科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代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