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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吕增山与郝香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增山,郝香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532号原告:吕增山,男,194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南和县人,被告:郝香占,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族,农民,南和县人,原告吕增山与被告郝香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增山与被告郝香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郝香占下落不明,本院需依法向被告郝香占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于2017年7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通知原告于7日内交纳公告费,并向其告知如逾期不交纳,本案将按撤诉处理。原告在该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因公告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有权决定由谁负担。故原告负有足额预交公告费的义务,原告只有在完整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取得进行诉讼的权利,其拒交公告费的行为是拒绝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视为其对诉权的放弃,使诉讼无法继续。故本院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增山负担。审判员  李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