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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峰与被执行人于凤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峰,于凤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杨峰,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于凤清,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杨峰与被执行人于凤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凤清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于凤清名下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抒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