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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茹少军、周万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茹少军,周万元,白生泉,韩宝喜,韩玉明,张杰,张生东,刘全仲,董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刑终93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茹少军,男,1984年9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蔚县,群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蔚县。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万元,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右玉县,群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山西省右玉县。2015年8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辩护人居江川,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生泉,男,1959年6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右玉县,群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山西省右玉县。2015年8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小英,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宝喜,男,1963年9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群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张家口市宣化区。2015年8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玉明,男,1958年5月6日出生于张家口市原宣化县,群众,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原宣化县。2015年8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辩护人杜慧莲,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杰,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群众,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捕前住张家口市宣化区。2015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辩护人田希国,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生东(乳名二东),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于张家口市原宣化县,群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张家口市宣化区。2015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全仲,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蔚县,群众,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蔚县。2015年8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太辉,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董志军(乳名大军),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蔚县,群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蔚县。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审理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志军、茹少军、周万元等九人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6)冀0726刑初5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蔚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茹少军、周万元、白生泉、韩宝喜、韩玉明、张杰、张生东、刘全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泽、赵燕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董志军、茹少军、韩宝喜、张生东、刘全仲及辩护人黄太辉、周万元及辩护人居江川、白生泉及辩护人李小英、韩玉明及辩护人杜慧莲、张杰及辩护人田希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的原审被告人董志军、茹少军、周万元、白生泉、韩宝喜、韩玉明、张杰、张生东、刘全仲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一案,证人谷某1、郭某、谷某2、高某、刘某的证言没有举证、质证,系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6刑初5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肖实审判员  刘辛春审判员  钟海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