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立兴、胡竹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兴,胡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063号申请执行人:徐立兴,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胡竹林,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徐立兴与被执行人胡竹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胡竹林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登记房产、工商登记、淘宝,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竹林对尚欠工程款20000元及利息(按民事判决书规定计算),应负担的诉讼费222.5元、执行费296元仍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0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赵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