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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汉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赣01刑更6207号罪犯刘汉洪,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汉洪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暴动越狱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8015号、(2015)洪刑执字第3309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十天、一年三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西省洪城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申请撤回减刑建议书。本院认为,罪犯刘汉洪本次报请减刑尚未完成审批程序,执行机关申请撤回该犯本次减刑建议符合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撤回(2017)赣洪城狱减字第2-036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