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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商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862号原告商某,女,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唐某,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商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商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商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红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