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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留成与鲁山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成,鲁山县国土资源局,王留卿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3行初52号原告王留成,男,汉族,1962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鲁山县老城大街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任长吉,局长。第三人王留卿,男,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原告王留成诉被告鲁山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留卿不服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经催告,原告逾期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交的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窦平安审 判 员  刘宏民人民陪审员  武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