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克什克腾旗森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马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克什克腾旗森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马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225号原告:王某,男,195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克什克腾旗森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不详,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定代表人:马某,公司职务不详。被告:马某,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克什克腾旗森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马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