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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022号之二十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玉泉、袁宝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泉,袁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022号之二十申请执行人刘玉泉,男,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袁宝全,男,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刘玉泉与袁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3)平执字第20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袁宝全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的存款。现因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2013)平执字第20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袁宝全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