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贺平与龙口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贺平,龙口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1行初32号原告李贺平,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委托代理人赵贵强,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地址,龙口市法定代表人韩茂志,局长。委托代理人柳伟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宗晓,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贺平诉被告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李贺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贺平承担。审 判 长 张卫青人民陪审员 孙惠贤人民陪审员 栾惠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初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