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韦建波、龚陆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建波,龚陆勇,吴梅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建波,男,1974年2月7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被执行人:龚陆勇,男,1979年8月8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被执行人:吴梅连,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南宁市武鸣区人。本院在执行韦建波与龚陆勇、吴梅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借款83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1649元和执行费1019.73元。经本院执行,尚有借款及利息36668.73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向银行、国土等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的房产外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韦建波与被执行人吴梅连达成剩余执行款36668.73元分期分批履行,至2017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韦建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建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