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叶春明与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明,刘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9民初397号原告:叶春明,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被告:刘东,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原告叶春明诉被告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200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到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付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被告从事蚯蚓养殖时,原告帮其运输牛屎,原告帮被告垫付了牛屎货款和运费,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一张,证明欠款事实。由于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法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已经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原告的证据和陈述,可以查明和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被告从事蚯蚓养殖时原告帮其购买和运输牛屎,原告帮被告垫付了牛屎款和运费。2016年1月1日,被告出具欠条承认尚欠原告牛屎款和运费合计52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购买和运输牛屎,被告在2016年1月1日出具的欠条中承认尚欠原告5200元,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和运费给原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计算利息的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叶春明支付欠款52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刘东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春文人民陪审员 赖兰耀人民陪审员 钟细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东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