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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皇雅正与王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雅正,王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8民初886号原告:皇雅正,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9日,住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轩,河南崔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镇武,男,汉族,生于1984年3月28日,住鹿邑县。原告皇雅正与被告王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皇雅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镇武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皇雅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于2015年10月31日,被告王镇武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日期为1个月,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拒不偿还,经原、被告协商,2016年3月1日,被告王镇武又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笔借款从2016年3月1日志2016年6月1日还清,结果被告仍不履行借条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具状起诉。被告王镇武未答辩。原告提供证据分析及认定如下:一、原告皇雅正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事实。二、原告提供借条一份、光盘一份,证明原、被告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并未按借款时间还款,要求被告还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因被告王镇武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权利。经审查,本院以上两组证据予以认定。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就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10月31日,被告王镇武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日期为1个月,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不偿还。经原、被告协商,2016年3月1日,被告王镇武又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笔借款从2016年3月1日志2016年6月1日还清,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皇雅正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在周口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被告王镇武所有的车牌号为豫P×××××号车辆。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皇雅正称被告王镇武欠款200000元,由其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足以证明,原告皇雅正要求被告王镇武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镇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皇雅正借款2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皇雅正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保全费1640元,由被告王镇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赵泉舟人民陪审员  丁超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