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4执6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董精博与上海岭跃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盟迪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精博,陈炜,张雪红,袁纪钢,上海岭跃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盟迪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惟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优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6989号申请执行人董精博,女,1989年5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陈炜,男,197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张雪红,女,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袁纪钢,男,195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岭跃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上海盟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惟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优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执行人董精博与陈炜、张雪红、袁纪钢、上海岭跃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盟迪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惟齐实业有限公司间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6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炜、张雪红、袁纪钢、上海岭跃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盟迪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惟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优曦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限令其按时缴纳240万元、逾期利息758400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诉讼费32920元及执行费26400元,但被执行人届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均不知下落,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执行令、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等材料为凭。本院认为,鉴于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震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毛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晓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