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昌与陈知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陈知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1183号原告:李昌,男,1979年10月9日生。被告:陈知华,女,1984年1月29日生。原告李昌诉被告陈知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撤诉。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383.5元,由李昌负担。审判员 刘四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湘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