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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4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正周与重庆邦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正周,重庆邦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4618号原告:江正周,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邦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1号第10层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7L7R42。法定代表人:刘强。原告江正周与被告重庆邦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江正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正周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正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必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