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连福与赵鹏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连福,赵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民特6号申请人:赵连福,男,19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申请人:赵鹏,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代理人:孙丽春(系被申请人母亲),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赵连福申请认定赵鹏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赵连福称,被申请人系我的儿子。在2014年我们发现他不太正常,晚上不睡觉,自语,对空谩骂。经金州区第四人民医院诊查,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壹级。故申请宣告赵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孙丽春称,被申请人精神状况不好,随时可能发作。发作时骂人,摔东西,双手乱舞,不能控制自己。以前在金州四院住院治疗过,现在在家服药治疗。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父亲。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曾在大连市金州区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6年8月22日金州残联为被申请人签发残疾证,残疾证载明为精神壹级残疾。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晓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美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