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铁强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铁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112号罪犯王铁强,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大学文化,原任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亭分局局长。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顺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铁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宣判后,王铁强提出上诉。��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汴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铁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亭分局在王铁强担任局长期间查处了燕昭山贴牌生产阀门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王铁强2011年12月9日在自己办公室收到燕昭山的罚款15万元,将其中的10万元上交单位,其余5万元据为己有。赃款5万元于2016年3月17日退缴。罪犯王铁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12月、2014年5月、10月、2015年3月、9月、2016年2月、8月、2017年1月共获得9次表扬。2013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铁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铁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