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燕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627号原告燕某,男,1986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赵某,女,1986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原告燕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燕某于2017年0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燕某负担。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