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赵风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赵风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6执异24号异议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传东。被申请人赵风雨,男,汉族,25岁,住淮阳县。本院在赵风雨与李保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豫1626民初8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工程机械车一辆。本院执行中,异议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李保华履行了赔偿义务,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钱 磊审判员 田广全审判员 孔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