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2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文成诉赵建涛交通肇事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陕1022刑申7号周文成:你不服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05)丹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赵建涛与周亚红婚后关系不好,经常吵闹,周亚红死亡前曾与赵建涛发生过争吵,赵建涛驾驶摩托车碰撞农用车,是赵建涛为隐瞒其故意伤害周亚红的犯罪事实而制造的交通事故,并非真正的交通事故为由,认为原判决认定赵建涛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赵建涛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评判分析并无不当。申诉中你的陈述及所提交的材料,均不能证明赵建涛涉嫌其他犯罪。且你申诉所持理由,公安机关在对赵建涛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侦查过程中,对此已进行过侦查,认为此案系交通肇事案件,赵建涛不涉嫌其他犯罪,故对你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