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1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31民初210号原告:宋某,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王世博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原、被告在打工期间相识,于2009年7月16日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2009年10月27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1月4日生育儿子王某某。原、被告婚后缺乏沟通交流,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起真正感情。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王某某,随原告宋某生活,被告王某不支付抚养费;三、被告王某有探视儿子王某某的权利,原告宋某应予以协助;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解调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刚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