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2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薛双梅、衡孝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双梅,衡孝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2003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薛双梅,女,1978年6月5日生,汉族,凤阳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衡孝争,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薛双梅申请执行衡孝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28日生效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98号调解书,于2016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衡孝争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张学兵偿还申请人货款2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16.25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衡孝争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及向有关部门、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信息,但无存款。现被执行人衡孝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9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继雷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