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552周化连与谢志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化连,谢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周化连,男,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谢志祥,男,汉族,住盱眙县。申请执行人周化连与被执行人谢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苏0830民初59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谢志祥欠原告周化连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谢志祥分别于2017年1月28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7年8月28日前偿还15000元,于2017年12月28日前偿还15000元,余款15000元于2018年6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如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原告周化连有权就被告谢志祥未履行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化连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化连撤回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5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晶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