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督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某申请支付令一案的支付令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024民督203号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建设路90号。法定代表人:李进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威,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邱英。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申请人原为威远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更名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6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邱英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为多层住宅0.60元/月/㎡,电梯公寓住宅1.25元/月/㎡,并约定业主未按约缴纳物业服务费则每日按5‰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被申请人邱英作为小区业主从2014年1���1日起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邱英给付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4852元及滞纳金4367元,共计921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邱英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852元、滞纳金4367元,共计9219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邱英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