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亚歌与周文灿、田炜民间借贷���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歌,周文灿,田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2民初1852号原告王亚歌,女,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亮,河��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灿,男,1960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田炜,女,1959年12月4日生,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河生,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亚歌因与被告周文灿、田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歌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亮、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河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7日,被告周文灿向我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经了解,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无奈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文灿辩称:1、原告所诉超过诉讼时效;2、对该笔借款,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被告田炜辩称:1、原告所诉超过诉讼时效;2、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3、被告田炜不清楚、不知道该笔借款,故不应承担本案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7日,被告周文灿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当日,被告周文灿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其内容为“借条今借王亚歌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用期一个月.月息2分.超期还款按约定利息的双倍支付利息,并支付借款本金的20%违约金。借款人周文灿…2011年8、7日”。被告方已将利息付至2011年11月7日,以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至今未还。后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周文灿拖欠原告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周文灿未予偿还,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应承担返还原告王亚歌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之责任。双方对该笔借款已明确约定了借款利率(月息2%),该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相应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因该行为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侵犯二被告的权利,故本院予以准许。因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周文灿与被告田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周文灿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为被告周文灿的个人债务,故本案借款应当按被告周文灿和被告田炜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田炜应当对本���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庭审中,二被告虽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双方约定借款利率过高(月息5%)、原告预扣部分利息等,但均未就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被告的相应辩称,均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文灿、田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亚歌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1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宏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人民陪审员 樊福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