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与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尹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尹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2375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鑫悦湾二期13幢1-2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804442534。负责人:苏杰,行长。被执行人:尹正华,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502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正华的存款6599789.96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尹正华的收入6599789.96元。三、如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不足,则查封、扣押执行人尹正华价值6599789.9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孙懋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