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北京兴顺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兴顺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尹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77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兴顺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吴庄村。法定代表人:尹金甫,经理。被执行人:尹金平,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兴顺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尹金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7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兴顺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尹金平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前退还原告北京兴顺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物资(具体有:6米钢管326根、4米钢管513根、3.5米钢管262根、3米钢管483根、2.5米钢管824根、2米钢管1088根、1.5米钢管1000根、1米钢管1018根、十字卡2183个、接头卡660个、油托403根、4米大板111块、3米大板127块);要求被执行人尹金平给付截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欠付租金53547.87元、案件受理费56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尹金平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返还租赁物资问题,双方当事人同意折价偿还,折价款为200000元整。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尹金平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枣园东里13号楼5层5-502房屋,申请人北京兴顺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对查封房屋不予处置;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尹金平名下×××机动车,由于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尹金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兴顺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尹金平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兴顺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截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欠付租金53547.87元、案件受理费569元、租赁物资折价款二十万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兴顺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尹金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兴顺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尹金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占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