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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执1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亮、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1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亮,男,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23号。法定代表人:王宏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亮与被执行人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国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7月10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长安银行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澜泰药业��限公司在长安银行80×××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96.1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德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