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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蒲亨国与雷建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亨国,雷建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22民初1553号原告:蒲亨国,男,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雷建新,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蒲亨国与被告雷建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亨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建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蒲亨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4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5年承包了安岳县中盛安装栏杆工程,由原告给被告修建,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2400元,后被告给付原告1000元,现欠原告1400元。被告当时无力偿还,于2016年2月7日向原告打欠条一张,约定被告于2017年3月前付清。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雷建新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于2015年承包了安岳县中盛安装栏杆工程,由原告给被告修建,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2400元,2016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据欠条1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蒲亨国在中盛财富中心安装栏杆的工资:240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肆佰元正。在3月底之前付。欠款人:雷建新,2016年2月7日”。后被告给付原告1000元,下欠1400元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向原告出据的欠条证实。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从事栏杆安装,原、被告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在劳务合同中,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向原告出据了欠条证实其欠原告劳动报酬1400元的事实,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对原、被告间劳务关系及劳动报酬数额的认定,现被告未及时偿付原告劳动报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雷建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蒲亨国劳动报酬1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雷建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庭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