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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海堃与王玉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堃,王玉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345号原告:王海堃,女,汉族,农民。被告:王玉秋,女,汉族,农民。原告王海堃与被告王玉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海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堃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春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延洪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