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张玉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执310号巢湖市居巢区巢宁水泥制品厂、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你们与张玉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皖民终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树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立即停止侵害张玉树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930219901.X)。二、向申请执行人张玉树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三、向申请执行人张玉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四、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执行费3059.00元。特此通知附: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户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1×××05.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本院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邮编:230071.联系人:谢玉金联系电话:1810051****.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