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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宏伟与李远扬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伟,李远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张宏伟,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住址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西园居委会。被执行人李远扬,男1979年1月2日出生于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汉滨区谭坝乡。本院在执行张宏伟申请执行李远扬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远扬名下有丰田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陕G**###)。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远扬名下丰田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陕G**###),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荣哲审 判 员  乐发波代理审判员  来 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增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