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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3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全国与被告季翔鹏、张满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国,季翔鹏,张满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3920号原告:王全国,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翔鹏,男,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告:张满湘,女,住徐州市。原告王全国与被告季翔鹏、张满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全国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756,减半收取为1378元,由原告王全国负担。审判员  董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