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3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全国与被告季翔鹏、张满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国,季翔鹏,张满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3920号原告:王全国,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翔鹏,男,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告:张满湘,女,住徐州市。原告王全国与被告季翔鹏、张满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全国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756,减半收取为1378元,由原告王全国负担。审判员 董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