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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7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线林与吴晓明、张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线林,吴晓明,张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7执61号申请执行人李线林,男。被执行人吴晓明,男。被执行人张国明,女。本院在执行的李线林申请执行吴晓明、张国明买卖合同纠纷(2016)黑7507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晓明、张国明应承担给付粮款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晓明、张国明经网络查控未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线林未向我院提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7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云祥审 判 员  韩光杰代理审判员  杨兆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万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