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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燕与祁利青、庄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燕,祁利青,庄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徐燕,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被执行人:祁利青,女,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被执行人:庄乐,男,198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本院在执行徐燕与祁利青、庄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2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3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处了解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修庆 来源:百度“”